瑞典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徐敏(2005.12)

    瑞典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一贯重视保护弱势群体,其较为完善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对我国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瑞典的性别平等政策已有30多年的历史,为瑞典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瑞典政府更推出新的“性别平等主流政策”,强调应在所有领域全面贯彻性别平等,政府的每项政策都必须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看对男女两性是否会有不同影响,所有官方统计数据都必须分性别列举。

    1.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瑞典《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有权平等接受公共教育及高等教育。1995年,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促进男女学生间的平等,相应条款同样适用于成人教育。学校促进性别平等的一项具体措施就是调整课程设置,实现男女生在各课程中的平均分配。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为女性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积极保障。

    2.促进女性平等就业。1972年,瑞典政府出台了针对雇主的法令,要求雇主保障男女就业机会平等。1980年出台的《男女工作平等法案》,即《机会平等法案》,旨在保护公民在招聘、工作条件及职业发展上的平等权利。此外,享受政府津贴的各种儿童和老人护理机构、改良的公共交通系统对解除女性后顾之忧、促进就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瑞典政府还采取了一定措施以消除男女在工资收入和就业范围上仍然存在的不合理差异,包括编制高质量的工资统计数据;资助机会平等监察官调查工资歧视事件;推出有关工资构成和工作评估的研发项目;向议会提出旨在加强禁止工资歧视规定的议案;为失业妇女提供就(创)业指导和各种课程培训;推出帮助妇女在传统男性行业中就业和增进传统女性行业中男性从业人数的项目。

    3.提升女性参与决策的权利。尽管瑞典女性的就业率接近男性,但她们在各行各业中多担任影响力较小的职务,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为提高女性在政府决策层中的比例,中央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包括为各级政府有利于男女平等的项目或工作提供财政支持,要求各部部长及其他高级公务员参加性别平等培训,规定结合性别平等原则进行各种调查等。近年来,瑞典议会女议员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并逐渐担任较重要的职务。2002年大选后,两位女议员分别当选第二和第三副议长,议会下设16个委员会中也有6个由女议员出任主席。现佩尔松政府中男女部长比例也达11:10。

    针对企业管理决策层中的男女失衡日趋严重的状况,瑞典于1995年成立了由各公司代表组成的企业领导能力发展学院,旨在同时培养男性和女性管理人才。

    4.推行促进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瑞典家庭法》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父母法》、《育儿假法案》和《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夫妻必须共同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瑞典在过去20年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帮助父母在工作和履行责任之间实现平衡。改革后的双亲险为新生儿父母提供育儿补贴,而此前只有母亲有权享受。

    瑞典政府认为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是严重违反性别平等的行为,将在个体和社会水平上导致男女在权利分配上的严重不均。最近几年,瑞典政府在防止妇女遭受暴力行为伤害及为受害妇女提供支持和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实施预防性措施、加强处罚力度和改进处理程序等。

    从父母和子女入手,确保儿童生活、教育及发展

    瑞典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从父母和子女两个角度同时入手,既确保儿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得到满足,又保证父母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照顾子女。

    根据瑞典现行社保制度,每名儿童自出生起即进入社会保障网络,开始享受每月950瑞典克朗的儿童补贴,16岁后则享受教育津贴。而为使父母能够照顾好新生儿,瑞典还规定他们可以累计享受480天的带补贴产假。

    儿童自1岁起,即可享受各类公共保育服务。未入学的儿童可参加学前活动,已入学儿童可在课余时间接受学龄儿童保育。瑞典的公共保育服务既包括全年开放的普通幼儿园,也有市政儿童工作者提供的不同时间的上门看护儿童服务,还有父母和子女可以同时参加的开放式幼儿园等。这些公共保育服务不仅大多免费,而且有不同的开放时间可选,以方便父母安排自身的工作和学习。此外,瑞典各地还设立了儿童课后活动中心,作为学习性教育的补充。中心为儿童提供有意义的娱乐活动,为其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

    为确保父母照顾儿童时的经济收入,瑞典还实行了双亲险制度。根据该制度,父母在子女出生或收养子女时,因在家照料子女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可得到政府补助,而以往没有收入的父母可连续450天领取保障金。双亲险从儿童出生时开始,至其8岁生日结束。父母请假在家照料患病的子女(12岁或以下)时,双亲险制度也提供每年每子女60天的暂时性福利。

    兼顾“老有所为” 和“老有所养”,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

    一方面,瑞典政府大力提倡观念上的转变,鼓励老年人延长工作年龄。老年人可以发挥经验丰富、有耐心等优势,从事适合其年龄段的工作,继续为社会作贡献。从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角度来看,让老年人工作也是一大进步,有利于老年人通过劳动来保持年轻状态。另一方面,瑞典实行全民养老制度,普遍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既注重公平,又兼顾个人效率,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较好的保障。瑞典自1999年以来一直执行两套平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旧的制度包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同收入挂钩的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包括同收入挂钩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强制性个人账户储蓄制度以及无(低)收入人员的政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全体老人还可享受许多减免待遇和生活便利,如乘坐公共汽车只收取80%的费用、政府负担费用聘请专职护士为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服务等。

    “保障”与“发展”双管齐下,维护残疾人正常社会生活

    瑞典对残疾人权益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福利救助上,更体现在鼓励和确保残疾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寻求自身发展上。

    首先,瑞典在所有公共设施推行 “无障碍化”,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工作提供最大化的便利。剧院、体育馆及不少露天活动场所都设有残疾人专区;再紧张的停车路段都留有残疾人专用车位;建筑群中到处可见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厕所;重要的文件和书刊都有音频读物或浅易版本。

    而为营造便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健康氛围,瑞典不仅颁布了《关于对某些残疾人的支持和服务法》、《残疾人事务监察官法》、《禁止歧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启动了以“到2010年使残疾人能和其他人一样进入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场所并享受同等服务”为目标的“从病人到公民”的全国性行动计划。

    对于职业性伤残人士,瑞典也制定了专门政策鼓励其就业。政府除了对刚找到工作的职业性伤残人士提供购买工作辅助用品的补贴,还对雇用他们的企业提供工资补贴。在劳动力市场上无法就业的职业性伤残人士则可在某些国有企业获得一份鼓励性工作。

    除了政府的各类积极措施,各类残疾人组织也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促进和改善残疾人权益状况。目前,瑞典已成为全球残疾人组织最多的国家之一, 此类组织会员多达60万人。

    纵观瑞典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保护”是其中最基础的部分,但政府并非一味地提供经济援助或法律保护,而是通过“保护”力图“帮助每个社会成员帮助自己”,从而不仅促进了个人自身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当代世界》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