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内民主的几点思考
徐鸿武(2006.10)


    发展党内民主,建设执政党的政党文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战略目标的关键。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建设得好,就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从而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如何发展党内民主?本文从党内民主的基本理论建设与基本制度建设的视角提出如下思考。

    一、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克服党员民主权利虚泛化倾向

    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度,是党内民主建设成效的首要标志,也是政党文明的首要标志。什么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就是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党的一切活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都必须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和要求。因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对于党内民主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从理论上讲是正确认识党内的权力的来源问题。党内权力从何而来?或者说党内领导者的权力从何而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另外从什么人赋予的,而是广大党员赋予的。如果离开了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党内权力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正是体现了这种民主理念。

    党的章程规定党员权利有八条,其内容大体上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党的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包括参加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党的政策的制定,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二是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违法乱纪和不称职干部的监督权、罢免权与撤换权。三是对有关问题的申诉权、控告权、作证权与辩护权。现实情况与党章规定有较大差距,实际上存在党员民主权利虚泛化倾向。由于党内选举制度不健全,实际上导致了以党的干部的委任制代替的党的干部的选举制。由于党内决策制度不健全,致使动员党员参与执行多,参与决策少。由于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致使广大党员不能对党的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二、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要内容,克服党内权力体系结构的倒置倾向

    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的要求,党的权力体系结构应该是,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权力大于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的权力大于党的常委会,党的常委会的权力大于党的书记处。这是由民主制的权力来源和授权方向决定的。党的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但实际上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党的权力体系结构倒置的倾向,违背权力程序的事时有发生。例如,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党的委员会的职能超越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再如,党的委员会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党的常委会的职权超越党的委员会的职权,等等。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这些重要规定总的精神,就是旨在纠正党内权力体系结构的倒置现象,对党内权力体系结构进行“复位”和“正位”,切实实现党内民主。

    首先要开好党的代表大会,真正体现出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马克思时代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列宁时代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都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甚至展开激烈争论。我们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发言十分活跃,会议开得非常成功。西欧社会民主党多数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前,公布党的纲领,全党进行讨论。这些做法,今后在党的建设中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正确划分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全委会)与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的权限,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是理顺党内权力体系结构关系的重要环节。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委会充分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只是主持经常性工作,不能代行全委会的职务,不能使全委会的职权化为乌有。

    三、坚持与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克服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我们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但在实际工作和政治生活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贯彻却大相径庭。

    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中,深刻揭露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严重弊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党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时隔二十多年,现在有些地区有些单位这种状况仍然存在着,甚至发展得更严重了。有的被称为“第一把手绝对真理,第二把手相对真理,第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真理。”还有的称为“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这种情况在我们党内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三拍”干部屡见不鲜。个人主观决策“拍胸脯”,决策失误“拍大腿”,造成损失“拍屁股”(走人)。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甚至集中于一个人,往往滋长错误的政绩观。有的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搞花架子、形式主义;有的盲目攀比,追求高指标,铺摊子,上项目,留一大堆胡子工程;有的“新官上任三把火”,“一个艄公一条河”,热心标新立异,贪大求奢,好高骛远;有的只求本届有政绩,不给下届留财富,急功近利,用光花光,不是造福,而是造孽;有的独揽人事大权和财政大权,卖官买官,收受贿赂,聚敛个人财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实行集体的适度分工,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加大党内制度建设的力度,做到党内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克服制度建设的缺位现象

    加强制度建设是针对制度缺位提出来的。我们在许多问题上是思想原则到位而制度建设缺位。官员腐败被人们称作“政治之癌”,是威胁党的生命安全难以医治的痼疾。腐败产生的根源有三,一是道德失范,二是监督乏力,三是制度缺位。真正做到对症治疗,“政治之癌”就不是难以医治的不治之症。关键在于“对症”。针对道德失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之不愿为之。针对监督乏力,强化监督力度,使之不敢为之。针对制度缺位,加强制度建设,使之不能为之。当前关键是加强与完善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例如用人制度、工程承包制度、银行贷款制度等,在这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上,真正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任何个人无权作出决定,这样才能少犯或不犯错误,少走弯路。

    选举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制度。选举制度必须体现普遍、平等、公开、秘密投票等诸原则。为此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制定出科学、有效、精细的选举程序和选举方法。否则,选举制度就会流于形式、甚至被少数人所利用,走向邪路。十六大报告提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而紧迫的制度建设任务。


《学习时报》2006年第357期